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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技术转出台新规

  目前我国医药研发以研究机构为主,《规定》的出台意味着科研和生产的真正结合,使科研成果最大化地转变成生产力,让研发、生产都能够稳步发展。《规定》扩大了进行药品技术转让的范围,但也明显提高了技术转让的要求,主要体现在提供3-6个月加速试验及长期留样稳定性考察、生产现场动态检查等方面,这些要求都是以前没有的。

 

  根据《规定》,转让方应当指导受让方试制出质量合格的连续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受让方不应发生原料药来源、辅料种类、用量和比例等影响药品质量的变化。

 

  对受让方而言,通过技术转让获得产品的批准文号,缩短了产品上市的时间,并减少了企业投入,比自己申报研发一个药品要省去很多环节。因此,《规定》的这一要求不会打击企业进行技术转让的积极性。对国家而言,这一要求则避免了重复申报带来的重复审评。

  《规定》对控制药品批准文号总量,减少低水平重复研发和生产也有一定的帮助。目前,一方面一些企业所获得的药品批准文号闲置,另一方面仍然有大量药品生产企业申请新的批准文号。这种情况不仅是对医药技术资源的浪费,而且不利于药品生产监管、上市药品的再评价和药品标准提高。

 

  因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鼓励药品技术转让,以期合理控制批准文号总量,进一步控制产品风险,减少低水平重复,降低同质化程度。此外,鼓励技术转让还可以减少盲目改剂型、仿制带来的风险,促使企业间或企业内部改变产品结构,合理分配和调整资源,促进企业重组和整合,提升药品生产企业的专业化程度和集中度。

 

  《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实现科技向生产力转化,可有效推动药品研发成果的产业化。在以往的药品技术转让中,研发机构只有把技术转让给一家药品生产企业,才能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生产企业获得新药生产批准文号后,便设法独享市场,阻止技术成果再扩散,这严重制约了研发成果的合理转化。推动生产技术在企业间流动,可促进企业合并、重组和资源合理配置,阻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药品技术既然是商品,就应该还原其商品属性,允许其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只有技术共享,转让方和受让方才能双向选择,激发双方为了寻求差异性而不断创新。这有利于合理配置研究资源,减少重复投入,推动技术进步,也是对民族医药创新的一种鞭策。

 

  技术需要扩散,用市场杠杆来调节,既可实现转让方利益最大化,又可让有实力、有远见的企业通过提前介入优先获得转让权而占得市场先机。药品技术转让受供求双方的需求和市场价值制约,应该遵守市场规则,转让的次数应当由市场控制。

 

  尽管仍有一些不同意见,但总体来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规定》鼓励药品技术转让、减少仿制药、保证药品质量、促进研发成果产业化的意图明显,对我国医药技术成果转化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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