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药品零售企业试行分类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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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药品经营水平,防止低层次重复开办药店以及无序市场竞争行为,今年以来,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分类经营管理试点工作,将药品零售企业按照药品经营范围进行分类管理。
按照药品经营企业的机构人员、设施设备和制度管理等30项内容,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莆田市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分类经营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莆田市药品零售企业分类经营设置验收标准(试行)》,将药品零售企业划分为一、二、三类别,实行挂牌经营。
一类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二类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限制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三类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禁止类药品是指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等国家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限制类药品是指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以外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等严格管理的处方药。
为了做到公平、公开、公正,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及各县(区)局均成立药品零售企业分类经营认定小组,邀请药品监督员、药品信息员一起参加评选。该市局还组织各县(区)局开展交叉检查认证,把每次认证情况在网络、简报和板报上及时公开;并借助外力开发药品零售企业分类经营认定电子软件,预计年底完成,到时能在网上进行直接评定,更具有公开性。
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不搞一刀切,针对全市辖区内所有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到期申请换证及变更许可事项的企业开展试点。
同时,挑选5家经营管理较好的药品零售企业作为试点单位,以点带面,逐步展开。与此同时,与卫生部门协调,把三类药店作为医疗定点药店的首选条件,激励药品经营者提高经营水平,防止低水平重复开店,并用政策引导他们到海岛地区开设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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