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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妆”推广难上加难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组织起草的《化妆品命名规定》(征求意见稿)和《化妆品命名指南》(征求意见稿)10月18日进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最后一天。有业内人士担心,该规定实施后将使“药妆”概念的推广难上加难。  


  妆、药划清界限  


  “药妆”概念炒作多年,但在消费者心中依然是笔糊涂帐。不仅普通消费者对药妆知之甚少,在最近的一次药店博览会某药妆品牌展位上,甚至可以听到一位单体药店老板向厂家询问到底什么叫药妆?其概念之模糊可见一斑。  

 

  以渠道来区分药妆与普通化妆品,似乎是一种普遍的辨识方式。在发达国家,“药妆”通常只在药店销售,必须配方完全公开,所有有效成分及安全性须经医学文献和皮肤科临床测试证明,且不含经公认的致敏源。有数据显示,在美国、日本等地,有40%的护肤品购自药店。  

 

  国内药店经营药妆品牌,在概念推广上也一直借助“药店”的身份,有意无意地对消费者施以“药用”功能的暗示。有药店负责人担心,监管部门规范化妆品命名规定旨在明确区分药品与非药品,但恐怕会对“药妆”概念的推广带来新的影响。  

 

  有专供药店的化妆品生产厂家负责人表示,如此新规一旦出台,厂家在产品推广上会更费力,药店的营销也会相应受影响。

 

  “药妆”如何正名  

 

  据了解,自2008年9月1日SFDA接管化妆品监管工作以来,已经发布了几次规范化妆品市场的征求意见稿,其规范化妆品市场的决心不小。然而对于部分功能性化妆品而言,在遵守化妆品命名规范的同时,如何突出特色?这对厂家而言,无疑将成为难题。  

 

  “或许关键不在于禁止使用这个字和那个字,而是真正为‘药妆’提出明确的概念界定。”针对上述命名规定,有化妆品业内人士将矛盾结点指向“药妆”的正名问题。 

 

  根据国内《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只有普通化妆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之分。故而目前在国内市场上流通的化妆品大多为“卫妆字×××”号,少部分申请了“卫妆特字×××”号。从2008年SFDA接管化妆品监管以来,又出现了“国妆准字”号。  

 

  由于国内至今没有“药妆”的批准文号及相应的生产标准,间接影响“药妆”概念的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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