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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看门诊费用将纳入医保范畴

  从明年4月1日起,成都市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到医院“看门诊”时,可以享受到医保报销了;如果患上大病,最高支付限额将从原来的近10万元上升至55万元;三种补充医疗保险将停止征收。

 

  昨日,成都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第39次专题新闻发布会,对刚刚出台的《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和《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有关负责人表示:两个《办法》实施后,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和‘因病致贫’问题将进一步得到有效解决。

 

  明年4月1日起,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等19大类疾病发生门诊医疗费用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除上述19大类疾病外,在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因诊疗项目中的血常规检查、尿常规检查、大便常规检查等发生门诊费用时,均可享受到门诊统筹待遇。

 

  建立大病互助补充保险

  从明年4月1日起,原《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一》、《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二》、《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停止征收。在此基础上,我市将建立新型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制度,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全部纳入覆盖范围。已购买原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保险有效期内可继续按原办法规定的标准享受,报销次序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原补充医疗保险,报销之和不能超过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

 

  大病报销额最高可达55万元

  我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包括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将补偿75%,最高支付限额可达40万元,加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15万元的最高支付限额,每年最高报销额度可达到55万元左右。

 

  自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城乡居民,按2009年计算,个人缴费200元左右,即可享受最高40万元的待遇,加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10万元的最高支付限额,每年最高报销额度可达到50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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