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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定价须平衡多方利益

  药价降低涉及百姓、企业、医院等方方面面的利益,从新医改草拟之初就争议不断。昨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公布了《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各方解读认为,对各界一直争议的仿制药定价、药品唯价格论等焦点问题,在《意见》中“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部分都可以看到答案,从而让“药品降价”也降得更有技术含量。

 

     此次《意见》的亮点在于几方利益都得到了兼顾,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表示,包括百姓、医院、制药及流通企业。也就是说,在尽量压缩药价水分保证百姓用药的同时,也让企业拥有适当利润,保证持续生产和发展。担心药价过度偏离成本、药品招标采购出现唯低价的企业不在少数,且不说药品价格过低打击了企业生产积极性,在目前“以药养医”机制尚未破除的情况下,医生的用药积极性也难保证。

 

    此次《意见》明确,要探索下限管理,把竞争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保证企业正常、合理的利润,保证药品质量安全。这在第八条“政府制定药品价格以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和第九条“科学确定药品之间的差比价关系”中都有所体现。

 

     在此前有关新医改的各类讨论中,包括医院、药企等人士均提出,药品零差价牵涉到多个环节,很难一步到位。《意见》则给予了一定的缓冲之计。提出“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改革过渡期间,要逐步降低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在总体不突破15%的前提下,可按价格高低实行差别加价政策。必要时对高价药品实行最高加价额限制。中药饮片加价率标准适当放宽”。

 

  《意见》指出:逐步降低政府指导价药品的流通差价率,对流通环节差价率(额)实行上限控制,并对高价和低价药品实行差别差率控制,低价药品差价率从高,高价药品差价率从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药品流通领域兼并重组,扩大规模,集约经营,降低成本,减少流通费用。

 

     鼓励地方结合公立医院试点改革,统筹开展公立医院销售药品零差率改革。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收入,可通过增加财政补助,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和设立“药事服务费”项目等措施进行必要补偿。

 

     《意见》要求引导仿制药品有序生产和竞争,对今后国内首先仿制上市的药品,价格参照被仿制药品价格制定;被仿制药品在国内尚未上市的,首先仿制药品的价格依据其合理成本制定。再仿制上市的药品,价格按照低于首先仿制药品价格的一定比例制定。同种仿制药品生产企业达到一定数量时,应根据社会平均成本等情况制定统一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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