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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纳入医保药品目录范围

  昨天下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发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175种药品入此目录。与2004年版药品目录相比,新版目录共增加了260个药品,增幅为13.7%,其中甲类药品增加了53个,增幅为11.8%,而且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也是新增项目。

 

  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均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1140个,中成药987个,民族药45个;仅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20个;仅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4个。

 

  中药饮片部分所列中药饮片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包括中药饮片127种及1个类别。其中,单方不予支付的有99种;单、复方均不予支付的有28种和1个类别。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甲、乙类。西药部分甲类药品品种349个,乙类药品品种791个;中成药部分甲类药品品种154个,乙类药品品种833个。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在药品费用支付时不分甲、乙类。

  据了解,此次调整的内容主要涉及药品的调入和调出。对比新旧两个版本的目录之后,感冒清热颗粒、小儿感冒片、小人至宝丸、双黄连口服液等常用药被纳入药品目录,而强力银翘片、苦甘颗粒等则被删除。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已全部列入基本医保药品目录甲类药品。统筹地区对于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对于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人保部要求各地要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按商品名进行限定,不能以药品数据库没有更新为由拒付参保人员费用。

 

  人保部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办法。对于药品目录内同一品种剂型规格的药品,可探索设定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对于药品目录内可用于自我药疗的药品,原则上规定为,参保人员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使用时限个人账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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