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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

  根据有关规定及要求,海南省卫生厅取消了“海南省计划生育生殖医学中心”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1年。该省对考核不合格或不按时接受考核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连续三次告诫仍不改正的,将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社会公示。

 

  将实时监控病人治疗费用

 

  据悉,该省各市县将逐步实施新农合管理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HIS系统联网对接,对参合农民检查、用药、治疗费用等情况实时监控。每年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估,对连续两年考评合格的,可实行两年一考评制度。


  对考核不合格或不按时接受考核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县级以上新农合管理机构予以书面告诫、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连续三次告诫仍不改正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社会公示。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编造假病历、出具假票据套取新农合资金情节恶劣的,将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不得开大处方人情方

 

  省卫生厅下发通知要求,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接收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合病人,也不得拒收符合住院标准的参合病人。不得滥用药物、开大处方,不得开人情方、开“搭车”药;对参合病人的临床用药应当优先在药品目录范围内选择,因病情需要超出药品目录的自费药物,应当告知病人或其家属,并经其签字同意。 
 
  超出新农合药品目录之外的自费药品,乡镇卫生院不得超过药品费用总额的5%,县级医院不得超过10%,县以上医院不得超过15%;能够用常规检查确诊的不得用特殊检查,不得使用与诊疗无关的特殊检查。因病情需要作自费或部分报销的大型仪器设备检查的,应当告知病人或其家属,并经其签字同意;上级医院已经检查并出具检查结果报告的,下级医院应当予以认可,同级医院出具的检查结果报告应当予以互认,不得重复检查。

 

  严禁出具假证明假病历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参合病人采取的治疗措施应当在新农合诊疗项目范围内选择。因病情需要超出诊疗项目的自费诊疗项目或部分报销的诊疗项目,应当告知参合病人或其家属,并经其签字同意;对参合病人出院带药应当执行处方管理规定,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带药不得超过7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过15天用量。

 

  参合病人出院时,应当出具住院医药费用详细清单;严禁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假证明、假病历、假处方、假票据;严禁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标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工作之便,通过编造假病历、出具假票据等任何方式套取合作医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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