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昂立贪污案司法管辖权存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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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5个多月后,交大昂立(600530)前高管兰先德、叶文良及范小兵被控共同贪污、受贿及挪用公款案14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度开庭审理。当日的庭审依然在延续着漫长的控方举证及辩方质证,并且证据已涉及到各项被控罪名。
辩方对于“共同贪污”指控中的资产评估可靠性,以及“共同挪用”公款指控中证人的客观性均提出了质疑。与此同时,辩方首次在法庭上也提出了对于本案中检察机关管辖权的质疑,以期从程序公正性的角度为被告辩护。
检方的起诉书称,2003年到2007年,兰先德利用其担任交大昂立董事、副董事长、总裁及上海诺德生物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便利,与范小兵、叶文良等贪污4750万余元、受贿1570万余元、挪用公款9000万余元。
在当日的庭审中,辩方首次向法院提出对于检察机关司法管辖权的质疑。理由在于交大昂立的公司所在地为上海市徐汇区,而案件涉及企业的所在地是上海市宝山区。因此辩方认为,本案应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侦查,而不应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而且在案件侦查和审理过程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并未出示相关授权文书。
控方在法庭上表示,部分辩护人在案件侦查阶段就已介入。并且在接待辩护人阅卷过程中也没有一个辩护人就交大昂立司法管辖权问题向检察机关提出任何疑义,也没有要求查看相应的文书。检察机关因此认为辩方对于本案的侦查和审查程序是认可的。
而事实上,从2008年5月25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至今,已经历超过1年半的时间,期间控辩双方并未就交大昂立司法管辖权问题提出争议。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当庭提交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进行起诉,以及指定有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进行侦查的相关文件。控方的观点也得到了法官的认同,他表示,关于指定交大昂立管辖权的相关文书并不是在法庭上必须交被告和辩护人质证的证据材料。
旁听的法律界人士认为,管辖权之争更像是本轮诉讼中的一次波折,本身并不能为目前的质证过程提供很有力的帮助。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显示了辩方对于程序合法性方面将有更多的考虑。由指定交大昂立管辖权问题展开,外界很容易联想到兰先德等人的羁押期限以及与之相关的司法延期是否合规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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