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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邮寄药品须提供药企许可证

  国家邮政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合作,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寄递渠道销售假药的行为。

 

     其中,个人寄药品需提供药品发票,大量寄药品者需提供药企许可证

 

  通知要求药监、邮政两部门强化信息沟通。根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情况,对确有证据证明相关寄件人销售和寄递假药的,邮政管理部门要通知邮政、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邮政、快递企业在收寄、投递过程中发现寄件人或者收件人的异常情况,特别是对个人寄递大批量药品的情况,要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邮政、快递企业要落实收寄验视制度,特别要加强对收寄批量药品的验视。个人交寄零散药品的,应提交购买药品的发票,在仔细核对后办理寄递。

 

  对长期、大量和集中交寄药品的,邮政、快递企业应要求交寄人提供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许可证、交寄人身份证明等;不能提供的,可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后寄递。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隐蔽、便捷的特点,通过网络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欺骗群众,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对广大消费者用药造成了威胁,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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