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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加强社保基金的外部监管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昨天下午分组审议了《社会保险法(草案)》(三审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表示,对社保基金的监督应该强调外部监督,还应该捋顺几个监督部门的相互关系。

 

  《社会保险法(草案)》(三审稿)第七十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第七十一条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对此,吕薇表示,监督的原则应该是公开、透明以及保持它的安全性,关键是怎样加强外部的监督。草案里设计了人大的监督,也讲到了社保主管部门、财政部、审计署等的监督。

 

      她认为,社保主管部门的监督在某种程度上还是内部监督,因为经办机构大部分都是其下属机构。草案设计了监督委员会,这实际上是一个比较松散的组织,如果要真正发挥外部监督作用的话,必须对它的组成、运行机制作明确的规定。

 

       而人大、主管部门、财政部、审计署都有监督作用,这些机构在监督中是什么关系?谁是最高的监督?谁是日常的监督?这些都应该在法律中交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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