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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活动的干涉行为理应受到羁绊

  在企业的发展中,招投标活动占据着企业发展的大部分时间,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了巨大的利润。但是在活动期间,总会出现招投标活动的干涉行为,影响活动的顺利进行。


  对于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来说,是否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属于招标人自主经营权的一部分,其他单位或者部门不得干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势必会侵害招标人的经营自主权,有违市场经济的原则。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作为一种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主要以其专业优势获取招标人的信赖,其业务应当来源于招标人的委托。当前,我国的招标市场尚未完善,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某些招标代理机构尚未与有关行政机关脱离,具有半官方的色彩,并在业务的来源上主要依赖于行政指令,严重背离了市场行为的准则。


  招标人有权自主进行招标,除接受有关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这里所指的“其他方式”是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而作的一弹性规定,以避免遗漏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的其他干涉招标投标的行为。


  招投标活动的进行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增强企业之间的交流,并在一定的基础上促进企业的发展速度。所以企业应该拒绝招投标活动的干涉行为,为企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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