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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莫要陷入中标无效深渊中

  在各大企业的发展道路中,招投标活动成为了企业宣传自己的一种方式,为自己的企业增加了更多的辉煌业绩。企业在进行活动时,不能陷入中标无效的状态中,为自己的企业带来重大的影响。


  所谓中标无效,在订立合同后实际上就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根据招标程序订立的合同的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宣布中标无效的法律后果。在招标人尚未与中标人签定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失去了法律约束力,招标人没有与中标人签定合同的义务,中标人失去了与招标人签定合同的权利。


  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本条的规定而言,因为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而使中标无效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赔偿招标人、投标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招标人、投标人也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招标人知道招标代理机构从事违法行为而不作反对表示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一起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在招投标活动的进行中,往往会遇到一系列的问题,影响着企业的发展,就如上面所说的中标无效的产生。但是活动举办者要避免遇到这种状态,为自己的企业增加更多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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