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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泄露者应受到法律的谴责

  在各大企业的发展中,招投标活动为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众多的发展渠道,打响了企业的知名度。但是在活动中会出现众多的问题,比如泄露活动的内容。这些招标泄露者将会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泄露标底。在某些项目的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可能设有标底。设立标底的做法是针对我国目前建筑市场发育状况和国情采取的措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投标制的一个具体表现。泄露标底的行为当然属于违法行为。


  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过程中有关情况的保密性是招标人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根据本法第22条规定,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属于应予保密的内容,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招标人如果违反本法规定实施了上述行为,即构成违法。


  法律责任的主体既可能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也可能是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主要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前述法律责任,行为人在主观上一般具有违法的故意,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是过失。构成前述法律责任,无需招标人的违法行为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


  在招投标活动的进行中,应该是本着一种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标泄露者做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活动的原则,影响了活动的进行,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不过,应该视情节而定,给出最合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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