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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标行为势必要得到政府的妥善处理

  在招投标活动的进行中,总是会出现很多始料不及的问题,为活动的进行带来一定的影响。其中,弃标行为是经常出现的一种问题,得到了政府的重视。政府应该妥善处理这个问题,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


  对弃标供应商的处理,要分清情况,区别对待。投标失误是引发弃标的主要原因,有的是常识性错误所致,有的则是未能吃透招标文件所致,还有的是明知故犯,大多是投标行为存在“硬伤”。造成失误的原因很多,供应商个人行为是主要原因,容易失误的供应商大多在标前准备不足,以致仓促应标,误打误撞,错误百出。


  如确实是中标供应商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弃标行为,既主观原因导致的弃标行为,如:报价失误、资金紧张导致无法正常供货或施工等,其投标保证金则应被“没收”,不予退还。如因非中标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弃标行为的处理。


  不是中标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的弃标行为,即不是主观原因导致的弃标行为,如:不可抗力、采购任务取消,招标文件中存在漏项或对产品的质量要求不明而出现纠纷、采购人因利益等方面原因拒绝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致中标供应商无法履约,中标供应商弃标后其投标保证金则应被全额退还。


  招投标活动时一个大型的活动,能够增加企业之间交流合作的机会,得到了众多企业的青睐。当活动中出现弃标行为时,政府应该视情况而定,用合理的方法处理这个问题,维持活动的秩序。 医药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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