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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企业应注意低价竞标的要求

  在招投标活动中,有的投标人会用低于成本的报价来骗取中标。对于这种低价竞标行为,国家也是有一定的限制和要求的,参与招投标的企业需要注意这些并按照合理的价格去投标。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计算投标价格是一项关键而严肃的工作。它对投标的成败和实施项目采购的盈亏起决定作用。投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价格,不能以低于成本的投标价格参加投标。每个投标人都有自己的经验和习惯,有自己的一套算标的方法、程序和报价结构体系。

 

  依据《价格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的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这是经营者制定商品价格的依据。作为定价依据的生产经营成本,是经营者在生产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劳动和物化劳动耗费的总和,类似于《企业会计准则》中“费用”概念,即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又包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只有将生产成本核定准确,才能制定合理的价格。


  本条所指的成本报价要考虑社会的平均成本和企业个别成本,这是判定投标报价是否合理的基本依据。成本是构成价格的主要部分,是投标商估算投标价格的依据和最低的经济界限。如果投标价格低于成本,必然导致承包商或供应商在合同执行工程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投标商以低于成本的报价进行竞争不仅对自身是一种自杀行为,而且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秩序,这是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相背离的,也是不符合本法的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有些投标商为了占领市场或为了创造信誉,或者为了公司长远这利益出发,放弃近期利益,以成本价投标,这种情况本法是允许的。在考察投人的投标价是否低于成本,必须以社会平均成本和企业个别成本来计算,而不能以单个投标商的成本来作为标准。在判断成本价时,还要考虑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以及季节差价等因素。


  企业参加招投标还要注意一点,就是投标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投标,不能冒用他人名义去低价竞标。有些投标人为了提高自己的资格等级,使用资质比较高的单位名称参加投标,有的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投标资格,这些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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