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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全省试点药品零差价销售

  从湖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日起,湖北省开始在37个县(市、区)试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各试点地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并实现药价与采购价相一致的零差价销售。

 

  为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省内顺利实施,湖北省相继制定了《湖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暂行办法》、《湖北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暂行办法》等文件,明确了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基本原则和配送企业招标的标准等内容。

 

  依据《湖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省政府确定了37个县(市、区)作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单位。其中,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3个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选择30%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试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其他33个试点地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施。

 

  按照湖北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各试点地区组成了工作专班,完成了人员培训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库存药品盘查、清理和结转工作。试点地区还制定了财政补偿配套政策,同时建立了绩效工资制度,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待遇不降低。

 

  目前,国家规定的基本药物共307个品种、2349个具体规格类型。湖北省根据国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补充规格剂型1857个,全部基本药物规格剂型达到4206个。基本药物的采购及配送方面,湖北省面向全国公开招标,确定了全省统一采购价格及省级配送企业,各地询价采购价格不得高于统一采购价格。

 

  报销方面,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参加新农合的人员,使用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至少高于非基本药物报销比例5%至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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