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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卫药政发〔2014〕5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卫生局、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工信委、人社局、商务局、食药监局:

  为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4〕14号)
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食药监局制定了《江西省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实施
意见》,已经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江 西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江 西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江 西 省 财 政 厅

  江 西 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江 西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江 西 省 商 务 厅

  江 西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2014年7月8日

  附件

  江西省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

  供应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安全用药,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和任务,是重大民生工程。一直以来,部分常用低价药品出现供应不足甚至断供的情况,不能满足患者用药需求。为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4〕1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药品供应保障管理制度

  (一)建立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根据国家医药发展战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要求提出工作规划、明确任务分工,建立全省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工作协调机制由省卫生计生委、发改委、财政厅、工信委、人社厅、商务厅、食药监局等部门共同参与。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承担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日常工作。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做好当地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

  (二)健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政策。各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从原料生产、注册审批、价格管理、采购
应、临床使用、医保支付、质量监管、监督检查等多个环节,健全和完善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政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调动企业和医疗机构生产供应、配备使用常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工信部门要积极引导常用低价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供应保障能力,加快通过新版GMP认证。食药监部门要对批准数量不足的临床急需的仿制药注册申请予以优先审评。卫生计生部门要采取措施,鼓励各级医疗机构提高常用低价药品使用量,并将使用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人社、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

  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节约医药费用、优先使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

  二、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

  (三)完善低价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落实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政策,对现行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日均费用较低的药品(低价药品),取消政府针对每一个具体品种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日均费用标准内,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满足临床用药基本需
求。

  (四)制定低价药品标准和目录清单。按照国家低价药品清单制定原则,综合考虑药品生产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日均费用根据现行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政府未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按全国平均中标零售价格计算)和按药品说明书测算的平均日用量计算。现阶段我省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为: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省发改委价格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布政府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

  (五)建立低价药品清单进入和退出机制。低价药品目录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因价格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省发改委要及时将其纳入低价药品清单;对因成本上涨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需突破低价药品标准的,要及时退出低价药品清单,由省发改委按权限重新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中,属于国家发改委定价的药品,在国家发改委重新定价前,由省发改委制定临时零售价格。省发改委将制定全省低价药品进入和退出清单实施细则,并向*公布目录清单动态变动情况。

  三、完善低价药品采购办法

  (六)稳固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坚持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增强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引导和调动企业生产供应常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进一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统一实行网上采购,阳光交易,常用低价药品供应涉及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采购,要做好与现行采购政策的衔接。鼓励各地创新和探索保障常用低价药品供应的有效方式和途径,充分发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促进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衔接,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避免药品价格不适当波动。

  (七)区别情况实行分类采购。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常用低价药品,由省医药采购服务机构汇总各地上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需求,实行集中采购、受基层委托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等。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信息上报和货款结算,建立药品货款结算制度,明确统一组织结算付款流程、付款方式、回款时间和合同签订办法,并明确告知各方当事人。公立医院使用的常用低价药品,由医院直接与省医药采购服务机构挂网的生产企业议定成交、及时结算。医院要优先采购通过新版GMP认证生产企业的药品,并与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付款程序和时间。低价药品由药品生产企业择优选

  择经营企业统一配送,供货主体要对药品的质量和供应安全负责。

  四、落实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政策

  (八)推动医疗机构配备和使用低价药品。各地要坚持基本药物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制度,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应当依据自身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水平,坚持从基本药物和省级增补目录中合理选择配备和使用药品,确因疾病防治需要使用的非基本药物,应从适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常用低价药品清单中遴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药品,执行网上采购、零差率销售和现行医保报销政策。二级综合性和中医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含省增补目录和低价药品清单)使用金额占医保药品使用总金额的比例应达到40%—50%,其中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的二级医院应达到50%以上;三级综合性和中医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金额占医保药品使用金额的比例应达到25%—30%。其他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由省卫生计生委另行规定。鼓励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九)促进医疗机构药品合理应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强化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管理,加强医务人员培训,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并将基本药物和常用低价药品使用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充分发挥医疗机构药师作用,落实处方点评和审核制度,优化用药结构,逐步提高常用低价药品使用量。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当地公立医院用药衔接,推动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人社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快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强化药品对医疗机构运行的成本意识,引导医务人员尽量用价廉质优的药品,能用便宜的不用贵的,能用仿制药不用原研药,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节约成本、控制费用的意识,调动其优先使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

  五、建立完善常态短缺药品储备制度

  (十)进一步完善医药储备制度。建立常态短缺药品储备,省级常态短缺药品储备以用量确定的短缺药品为主,省卫生计生、工信、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本省医疗机构短缺药品需求情况,组织筛选储备品种、合理确定储备数量,安排临床必需短缺药品,尤其是急救和传染病防治药品收储资金,完善省级常态化的短缺药品储备制度,适时调整省级医药储备目录,对当前医疗机构急需的短缺药品,要根据有关规定积极协调调用应急医药储备,尽最大可能保障药品供应。

  (十一)开展短缺药品动态监测。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工信、商务等部门建立健全短缺药品信息报告制度,组织开展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监测评价和预警,确保信息共享,互联互通。要整合现有资源,加快推进药品供应保障信息化建设,建立常用低价药品从生产、流通、库存到使用全过程实时更新、动态监测和分析的药品生产供应信息系统,重点监测易短缺药品原料和制剂生产供应情况,及时分析研判药品供应保障形势,做好供需衔接。对不能保证临床需求的药品及时汇总上报,研究通过组织定点生产或省际联合采购以稳定药品供应。

  六、加强采购机构服务能力建设

  (十二)推动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省卫生计生委联合相关部门,以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为支撑,推动省级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提高采购平台在药品采购、配送、结算、评价、统计分析、动态监管等方面的能力。加快推进现有药品采购使用信息系统的改造和系统互联互通软硬件购置和开发建设,建立药品电子监管平台接口、药品数据资源库和数据交换标准,依托各级区域卫生信息服务平台,逐步实现药品(疫苗)生产、经营及使用全程电子监管。

  (十三)提升采购机构服务水平。省医药采购服务机构要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及时将国家和本省确定的低价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相关采购信息挂网,定期公布本地区注册的药品配送企业名单,包括通过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供货能力、配送到位率和信誉度等信息。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要进一步拓展现有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服务功能,增设动态更新的短缺药品信息栏目,主动发布短缺药品品种、企业生产经营情
况、医疗机构库存和省内储备等信息。

  七、加强低价药品市场综合监管

  (十四)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低价药品采购、配送、使用和支付监管,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建立健全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低价药品网上采购监督和奖惩机制,自觉接受政府、*、舆论的监督,*和反对商业贿赂,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

  (十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做好低价药品生产成本及实际购销价格监测工作,对独家生产或具有一定垄断性的药品要重点监测。对价格变动频繁或变动幅度较大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调研,必要时应开展专项调查;对不合理的提价行为,要依法重点监管,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对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列入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价格。

  (十六)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低价药品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对违法违规企业、医疗机构加大惩处力度,保证用药安全。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低价药品生产流通、医保支付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八、组织实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做好低价药品供应保障,作为当前深化医改的一项重要工作,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并报省医改办备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抓紧制订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完善政策措施,严格落实责任制,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提高执行力,切实做好我省常用低价药品的供应保障工作。

  (十八)加强督导考核。各地要将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纳入政府医改任务目标考核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督促指导地方工作。卫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对低价药品原料生产、注册审批、价格管理、采购供应、临床使用、医保支付、质量监管等环节达不到标准或不能保障供应的进行约谈,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十九)加强宣传培训。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责任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主要政策措施,积极回应*关切,要广泛开展对从事医改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医务人员的政策培训,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全*支持医改、参与医改的良好氛围。医药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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