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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书的评价比较

  一.买方将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

 

  二.买方在评标时将不包括和不考虑:


  (1)如果投标人中标,对其在买方本国制造的货物和已经在买方本国的外国货物,将要征收销售税或其他税;
  (2)如果投标人中标,对其从国外供货的外国货物将要征收的关税或其他类似进口税;
  (3)如果投标书中有的话,在合同实施期间的价格调整。

 

  三.对于从买方本国提供的货物,评标时比较出厂价,包括全部成本和为已经组装成货物或将要组装成货物的部件和原材料,已经支付的或将要支付的关税和其他税;对于从买方境外提供的货物,评标时比较指定目的港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边境价"(CIP),或"运费、保险付至指定目的地价"(CIP)。

 

  四.买方在评标时,除根据投标人须知考虑投标人的报价之外,还要考虑按照"投标资料表"中所规定的以及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6.5条所量化的以下因素:
  (1)在买方本国所发生的内陆运费、保险费以及将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伴随服务费用;
  (2)投标书中报的交货期;
  (3)与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付款条件的偏差;
  (4)所投货物部件,必须备件和服务的费用;
  (5)在买方本国得到投标设备的备件和售后服务的可能性;
  (6)投标设备在使用周期内预计的运营费和维护费;
  (7)投标设备的性能和生产率;和/或
  (8)"投标资料表"和/或技术规格所列的其它具体标准。

 

  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6.4条的规定,对"投标资料表"中的因素,采有以下"投标资料表"中详细说明的量化方法进行评定:

  (a)货物从出厂/到货港口/边境口岸开始的内陆运费、保险费,及其它伴随服务的费用; 买方将按照铁路/公路等交通部门、保险公司和/或其它有关机构发布的收费标准计算货物从出厂地/进口港/边境口岸运抵"投标资料表"所指明的项目现场发生的内陆运费、保险及其它伴随服务的费用;为便于计算,投标人应在投标书中提供估计的货物尺寸、装运重量和每个合同包的估计出厂价(EXW)/至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边境口岸价"(CIP)的价值。买方将把上述费用加到出厂价(EXW)/到岸价(CIF)/"运费、保险付至边境口岸价"(CIP)上。

 

  (b)交货时间表

  (1)买方要求本招标邀请书项下的货物按照货物需要一览表规定的时间交货(启运)。对每一份投标书都要考虑合理的国际和本国运输时间来计算货物抵达项目现场的估计时间,以上述到达时间为基础,每超过基础时间一周,其评标价将在投标介的基础上增加"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出厂价(EXW)/到岸价(CIP)/"运费、保险付至边境口岸价"(CIP)的某一百分比(%)来考虑。提前交货不考虑降低评标价。

  (2)本招标邀请书项下的货物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可接受的几周时间范围内交货(启运)。提前交货不考虑降低评标价,晚于交货时间范围供货的投标,在这段可接受的时间范围内,每超过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最早交货时间一周,其评标价将在投标价的基础上增加"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某一百分比来考虑。

  (3)本招标邀请书项下的货物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 的分批装运交货(启运),提前交货或者推迟交货的投标将调整其评标价,方法是每超过规定的交货时间一周,其评标价将在投标价(CIF)"运费、保险付至边境口岸价"(IP)的某一百分比(%)。

 

  (c)付款计划的偏离

  投标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上所列的付款计划进行报价,评标时以此基本报介为基础,但投标人可提出替代的计划并说明采用该替代的付款计划投标价可以降低多少。买方可以考虑中标的投标人的替代的付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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