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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五加”案两被告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15日,云南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黑龙江完达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片区原销售经理张国宏,以及该公司原质量保证部主任王汝平依法进行公开宣判,以销售假药罪名判处张国宏有期徒刑七年,以销售假药罪判处王汝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两人均被处以罚金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3月,黑龙江完达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来顺物流公司发给张国宏一批刺五加注射液,到昆明后因外包装及药瓶破损张国宏拒收部分注射液,并存于新天地物流昆明分公司仓库。后张国宏向完达山公司申请了12套外包装箱由新天地物流公司更换外包装后再次送交张国宏,张国宏再次拒收。药品经来顺物流哈尔滨分公司进行全套包材更换再次发往昆明,因与来顺物流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张国宏明知这批药品已两次被更换包材,仍接收了这批药品并存入昆明云珊医药公司仓库。
 
  后因下雨仓库进水部分假药被淹,张国宏向完达山公司书面报告并申请更换91套全套药品包材。完达山公司质量保证部主任王汝平批示“请生产部办理”,营销中心副总经理卢某某、董事长兼营销中心总经理车某某也先后同意。张国宏8月1日将更换过包材的5件100ml刺五加注射液销售给无任何经营资质的社会闲散人员侯宝山(另处),侯宝山通过林准(广东湛江中兴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以中兴药业公司名义将注射液销售给了云南省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
 
  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给患者使用这批刺五加注射液后发生了严重后果。经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云南省红河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患者李政、韦仁和、张培香系因注射生物毒素污染的刺五加注射液中毒死亡;范秀珍、王智辉重伤,普保华轻伤,其不良反应与注射被污染的刺五加注射液有关;张自清出现的不良反应也不排除与注射的刺五加注射液有关。
 
  法院认为,药品关系他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其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都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操作规程进行。张国宏作为药品经销人员违反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销售在往返运输途中部分药瓶和外包装破损、被雨水侵泡、污染生物毒素的刺五加注射液;王汝平作为该公司质量保证部主任,明知该批刺五加注射液在运输途中发生外包装破损,并被雨水浸泡,按照法律规定应禁止销售假药,仍然同意张国宏更换外包装予以销售。对上述危害结果的发生,二被告人均持放任态度,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药罪。宣判后王汝平表示不上诉,张国宏表示将与辩护人和家人商量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从民事诉讼赔偿部分得知,完达山公司及广东湛江中兴药业有限公司、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与各被害人及亲属于2009年12月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金额共计392万余元,被告已积极履行协议确定义务。

 

  假药害人深,商家切勿因为一时的贪念铸成大错。法律是公正的,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以为没人发现,最后还是自己吃亏,不光罚款,可能还要附上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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