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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定标结果怎样公示?

  《工作规范》第六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同中标人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后7日内,经办机构应当向投标人公示评标和定标结果,内容包括定量评价分数、定性评价票数、中标品种等。”向投标人公示评标、定标结果,是为了在评标、定标过程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标、定标结果公示后,投标人可以对公示评标、定标过程进行监督,维护评标、定标结果的公平和公正。根据这一规定,向投标人公示评标、定标结果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公示时间。经办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后7日内公示评标、定标结果。将公示时间确定在签订药品购销合同之后,是为了避免公示评标、定标结果后,投标人的投诉使药品购销合同迟迟不能签订,影响招标人的临床用药。在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后公示评标、定标结果,并不妨碍投标人参与维护评标、定标结果的公正。如果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投标人的投诉确认评标、定标结果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宣布中标无效,由替补品种替代中标。


  二、公示内容。包括定量评价分数、定性评价票数、中标品种等。由于中标品种已在发布中标通知书时对投标人公布,公示评标、定标结果时应重点公布定量评价分数和定性评价票数。考虑到集中招标采购全面铺开后品种数量增加,投标人越来越多,每次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评审和比较项目可达数千条、甚至上万条。公示每一个评审、比较项目的合计权重分数,有较大困难。一般做法是仅公示每一个评审、比较项目的总分,如果投标人对评标、定标结果提出投诉,可由行政执法部门详细抽查具体权重分数乃至每一个评标专家的评分情况。对没有进行定量评价的成交品种,可公示定性评价票数。


  三、公示办法。对评标、定标结果的公示办法,《工作规范》未做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如果招标人选择了电子商务方式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经办机构应当在药品电子商务网站公示评标、定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上网查询;如果招标人选择手工操作方式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经办机构应当将评标、定标结果汇编成册,通知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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