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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行为怎样处理和防范?

  串通投标是法律和《工作规范》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一经发现,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已经中标者,应宣布中标无效。《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由价格、工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如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可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串通投标是共同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对参与串通投标的各个违法行为人分别予以行政处罚。

 

  如果投标人以操纵市场价格为主要目的进行串通投标,由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照《价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没收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工商或者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串通投标行为后,还将依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分别建立对监督对象违规行为的登记制度和在指定媒体通报的制度,并由当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组织对招标采购当事人的违规行为进行统一、定期的通报。”招标人可以依据工商或者价格主管部门通报的查处情况,视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在评标时酌情扣减违法行为人的商业信誉分数,或者在两年内拒绝其投标。

 

  在集中招标采购的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健全的市场环境中,防范串通投标具有一定困难。根据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积累的经验,可以采取的措施如下:


  一、对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让招标人、投标人知法、懂法,依法参加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二、工商、价格主管部门严格执法。对串通投标行为及时查处,并进行登记通报,对串通投标行为产生震摄作用。


  三、完善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方案。如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只能委托一个药品批发企业代理投标,或者尽量扩大招标信息的传播范围,让尽可能多的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都可以大大减少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机会。


  四、积极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进行网上招标、投标、评标,可以有效地规范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减少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串通投标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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