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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该具备的条件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工作规范》和《文件范本》规定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投标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发企业必须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这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市场准入的前提。


  二、商业信誉良好。商业信誉是指社会公众对投标人的评价,包括对投标人讲究商业道德、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质量可靠、价格合理、服务优良等方面的积极评价。商业信誉是经营者的无形资产。赢得社会公众的积极评价,不但需要一定的经济、技术实力,而且需要高度的责任心、使命感。这种积极评价成为投标人的商业信誉,需要经过长期努力和积累。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活动是一项经常性工作,只有非常慎重的选择药品供应商,才能确保药品的及时供应和临床用药安全有效。所以,商业信誉是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投标人的必备资格条件。


  三、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供应保障能力包括充分满足医疗机构用药需求的能力和供应商对医疗机构的补货订单快速有效地作出反应的能力。能够按照药品购销合同的规定,在质量上、数量上、规格上对医疗机构的订单快速有效地作出反应,充分满足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需求,是投标人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四、参加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前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记录。严重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具有《工作规范》第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中的任何一种行为,被行政执法监督部门依法查处并公示;或者招标人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供应商具有上述行为。药品供应商在响应招标前两年内有严重违法记录的,招标人有权拒绝接受其投标。


  五、有依法缴纳税金的良好记录。依法缴纳税金是供应商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评审和比较的重要依据之一。不能依法缴纳税金的供应商不是合格的供应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果法律法规对药品供应商作为投标人的条件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也是供应商应该具备的条件。


  《工作规范》和《文件范本》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作出规定,对保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招标人的利益、广大患者的利益乃至国家利益都是必要的。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药品供应商不能参加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即使参加了,也不能中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潜在投标人应该对照《工作规范》和《文件范本》规定的资格条件判断自己是否有资格响应招标,避免花费不必要的投标费用,增加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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