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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招标采购为什么要强调集中?

  强调集中是《工作规范》和《文件范本》的一个突出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以市(地)为集中招标采购最小组织单位。《工作规范》第十三条规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应以市(地)为最小组织单位。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参加省或市(地)组织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省或市(地)组织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应充分考虑县级医疗机构的用药特点。”


  二、限制了单一医疗机构的招标采购活动。《工作规范》第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原则上应联合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要求自主进行招标采购的单一招标人,市(地)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其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的能力进行资格认定。没有通过资格认定的,不得自主进行招标采购”。


  三、利用价格政策鼓励扩大集中招标采购的规模。《工作规范》第六十条规定:“同一地区有多个临时零售价时招标人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为本单位核定的临时零售价。未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临时零售价。” 同一地区有多个临时零售价时,哪个采购联合体的采购规模大、临时零售价偏低,这个采购联合体所属的医疗机构就能够吸引更多的患者;未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为其指定的临时零售价,将会不可避免地造成药品进销差价的减少。集中招标采购规模小,采购数量、价款少,按照《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的招标服务费收费标准,招标代理机构的盈亏将无法持平。


  强调集中是由于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活动由分散到集中是采购管理制度的改革。实现集中招标采购的政策目标关键在于集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进行的药品购销活动中,药品价格主要是由采购批量和价款结算条件决定的。一般情况下,采购批量越大,回款越及时,销售成本就会下降,成交价格就会趋低;反之,成交价格就会趋高。在一个规范的市场环境中,如果采购方的采购数量不增加,结算条件不改变,那么采购方式的任何改变都不会使成交价格发生较大变化。也就是说,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如果只有招标,没有集中,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是十分困难的。如果我们推行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没有适当的采购规模,集中招标采购的最小组织单位是县(市),甚至是单一的医疗机构,不但不可能实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政策目标,还会进一步提高药品交易的成本,加重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负担,甚至造成新的、更加严重的混乱和无序。

 

  应当指出的是,强调集中不能满足于以市(地)为集中招标采购的最小组织单位,或者限制单一医疗机构的招标活动。因为即使以市(地)为集中招标采购的最小组织单位,加上部属、省属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的组织单位还有数百个。如果每个集中招标采购组织单位每年进行2至3次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就意味着销售市场覆盖全国的药品经营企业每年都要面对上千次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为了通过集中招标采购实现市场主体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各地应当以市(地)为基础,将用药层次和采购习惯相似的医疗机构进一步联合起来,实现更大范围内的集中。要鼓励医疗机构跨行业、跨地区联合组建药品采购联合体,尽量扩大规模,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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