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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招标采购的招标主体该如何认识?

  《工作规范》第十二条明确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招标主体范围,规定集中招标采购的招标主体是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了强化医疗机构的集中招标采购招标主体意识,《工作规范》第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不参加应当参加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对应当公开招标采购的品种不进行公开招标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同时明确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医疗机构的处理办法,要求卫生(中医)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处分”。按照以上规定,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成为规定范围内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履行的职责。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法定强制招标项目包括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和依照其他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不是法定强制招标项目。采取行政手段强制性要求规定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为了改革医疗机构的采购管理模式,在医疗机构建立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采购管理制度,纠正药品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章性文件,要求规定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必须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有必要的。对公共领域的公立机构的采购活动实行强制性招标采购,也是西方国家长期采用的管理方式。


  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活动对于我国的医药卫生行业具有重要意义。一是药品采购是医疗机构最大的支出项目。据卫生部规划财务司《2000年卫生事业经费决算资料》,2000年,全国卫生部门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支出为820亿元,占支出总计的37.6%,是医疗机构最大的支出项目。二是医疗机构是我国药品市场的最大采购主体。尽管近年来药品零售市场异军突起,市场份额与日俱增,但截止2000年,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金额仍占医药市场总额的80%。离开医疗机构这块市场,多数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将无法生存。三是药品费用是患者主要的医疗费用支出项目,据卫生部规划财务司《2000年卫生事业经费决算资料》,2000年,每门诊人次平均药品费用支出37.46元,占每门诊人次收费水平的61.88%;每住院床日平均药品费用支出100.76元,占每床日平均收费水平的46%。由此可见,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活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采购项目。如此重要的采购活动,即使发生在一个规范有序的药品市场上,政府进行严格的管理和适度的干预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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