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医药网首页 > 医药资讯 > 医药招投标 > 集中招标采购经办机构如何联合组建?

集中招标采购经办机构如何联合组建?

  医疗机构如果没有可供选择的、成熟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医疗机构对集中招标采购存在特殊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无法满足,就必须按照《工作规范》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联合组建集中招标采购办事机构,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联合组建经办机构,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建立组织机构。

 

  如果没有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将全部由招标人承担。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管理小组)办公室就应该改组成为集中招标采购的经办机构,根据管理委员会(管理小组)的授权,办理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事宜。


  二、抽调足够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可在管理委员会(管理小组)办公室原有业务决策辅助人员的基础上,再从各单位抽调药学、计算机、财会、法律、经济管理等专业人员,临时组成一支办理集中采购事宜的专业技术和项目管理队伍。如果按照《工作规范》和《文件范本》的规定进行项目管理和运作,集中招标采购项目按规格计算的品种数300个左右时,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数量应当在20-30人为宜。工作人员全部到位后,应进行全员强化培训,让所有工作人员熟知集中招标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技术要求。


  三、提供办公场地和设备。


  一般情况下,办公场地和设备由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管理小组)牵头单位提供。其他单位则应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四、落实经费。


  由于医疗机构自行组织的集中招标采购项目不能收取招标中介服务费,而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组织评标活动,都需要一定数量的经费。一般情况下,这些经费需要招标人共同负担。经办机构应向管理委员会(管理小组)提交项目运作预算,经管理委员会(管理小组)核准后执行。所需资金可由招标人按比例提交,也可先由牵头单位垫付。项目运作完成后由各单位按比例清交。

医药网新闻
返回顶部】【打印】【关闭
扫描100医药网微信二维码
视频新闻
图片新闻
医药网免责声明:
  • 本公司对医药网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本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医药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联系QQ:89615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