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招标采购经办机构如何联合组建? |
医疗机构如果没有可供选择的、成熟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医疗机构对集中招标采购存在特殊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无法满足,就必须按照《工作规范》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联合组建集中招标采购办事机构,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联合组建经办机构,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建立组织机构。
如果没有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将全部由招标人承担。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管理小组)办公室就应该改组成为集中招标采购的经办机构,根据管理委员会(管理小组)的授权,办理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事宜。
二、抽调足够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可在管理委员会(管理小组)办公室原有业务决策辅助人员的基础上,再从各单位抽调药学、计算机、财会、法律、经济管理等专业人员,临时组成一支办理集中采购事宜的专业技术和项目管理队伍。如果按照《工作规范》和《文件范本》的规定进行项目管理和运作,集中招标采购项目按规格计算的品种数300个左右时,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数量应当在20-30人为宜。工作人员全部到位后,应进行全员强化培训,让所有工作人员熟知集中招标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技术要求。
三、提供办公场地和设备。
一般情况下,办公场地和设备由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管理小组)牵头单位提供。其他单位则应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四、落实经费。
由于医疗机构自行组织的集中招标采购项目不能收取招标中介服务费,而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组织评标活动,都需要一定数量的经费。一般情况下,这些经费需要招标人共同负担。经办机构应向管理委员会(管理小组)提交项目运作预算,经管理委员会(管理小组)核准后执行。所需资金可由招标人按比例提交,也可先由牵头单位垫付。项目运作完成后由各单位按比例清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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