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备案采购的适用范围? |
《工作规范》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已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但通过集中招标和集中议价均不能成交的品种,招标人可以自行采购。但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自行采购的品种、数量、价款等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如果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通过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都不能成交,医疗机构可以先根据临床需求自行采购,再依照有关规定将自行采购情况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备案采购不是一种独立的采购方式,而是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的补充手段和补救措施。备案采购做得好,可以减轻集中招标和集中议价的工作量,使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需求最大限度地得到满足;做得不好,就给没有中标的药品替代中标药品撕开了口子。所以,对备案采购必须从严实行监督管理。
一、编制备案采购目录。规定只有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进行公开招标后不能成交,又纳入集中议价采购目录,进行公开竞价后仍然不能成交的品种才能纳入备案采购目录。如果相同通用名称的药品经过集中招标或者集中议价已有品种成交,则在评标或者议价时被淘汰的其他品种不得纳入备案采购目录。
二、严格履行备案程序。《工作规范》要求医疗机构进行备案采购后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对备案采购的监督管理责任。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规定,医疗机构在每月第一周指定时间,按行政隶属关系将上月备案采购情况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备案情况应当汇总上报组织集中招标采购的省、或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如果当地成立了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负责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行业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可授权此类机构负责受理、汇总备案采购品种,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三、定期进行评审和比较。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备案采购的实际情况,要求医疗机构定期召开评审委员会,对备案品种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将成交品种纳入集中招标采购成交药品目录。备案采购品种通过评审和比较成交后,医疗机构应与成交药品供应商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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