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范围? |
《文件范本》第2.2.1条规定:“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医疗机构直接邀请经营垄断性产品的药品供应商参加价格谈判确定成交品种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药品,是指独家生产经营、能够在经营上形成垄断的药品。采购单一来源药品,无论采用公开招标,还是进行竞争性谈判,都难以形成有效的比较和竞争。所以《文件范本》允许医疗机构直接邀请经营垄断性产品的药品供应商参加价格谈判确定成交品种。
对于公开招标不适合于单一来源药品的采购,在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中存在较大争论。有人认为,单一来源药品指得是独家生产药品。在流通过程中,单一来源药品的品牌是唯一的,但代理商和经销商是多家的。应该鼓励单一来源药品在商业代理领域进行竞争。只要有三个以上代理商或经销商参与投标报价,就应该视为符合法定评标条件。
有人认为,招标采购的成败,取决于是否能够形成充分竞争。单一来源产品的所有代理商都是生产商指定的,同生产商存在直接利益关系。在正常情况下,各地药品批发企业的投标活动,是由药品生产企业主导的。如果代理商不接受生产商确定的投标报价策略,生产商可以采取不保证供货、不出具授权文件,不提供证明文件等各种方式,对代理商进行钳制。在生产商和代理商存在共同利益的前提下,生产商可以在不留下任何痕迹的情况下安排代理商进行串通投标。把不符合评标条件的药品人为地做出中标品种,损害招标人的利益,又难以进行监督检查。允许单一来源药品的多家代理商投标竞争,弊大与利,应予废止。
对单一来源药品能否通过集中招标采购成交,《工作规范》和《文件范本》没有明确规定。但考虑到招标采购最本质、最精华的要求是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实现投标人之间的充分竞争。利用招标方式采购单一来源药品是无法发挥招标采购的优势和本质作用的。
所以,医疗机构应该尽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单一来源药品。可以把单一来源药品载入招标文件和议价文件,在医疗机构认为有必要时邀请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再通过评审和比较决定是否成交。也可以把单一来源产品单列目录,由医疗机构直接同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再通过评审和比较决定是否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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