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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承担中标药品配送任务的企业

  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的期间,各地普遍要求招标人所在地的药品批发企业负责中标药品的配送。药品生产企业作为投标人,其投标药品中标后必须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代理配送。这种做法的好处是医疗机构可以在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和进口药品总代理商积极响应招标的前提下,保持相对稳定的供货渠道,开户企业的数量不会大幅度增加,同原有供应商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继续存在。


  同时也有利于药品批发企业拥有的商业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利于推动药品批发企业由商业代理型企业向物流配送型企业的转变。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这一规定限制了新的配送资源进入医药市场,不利于跨行政区的现代化医药物流系统的建设和发展。


  《工作规范》第十九条对配送企业的要求进行了重新定位,规定“药品生产企业作为投标人,其中标品种可以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以委托批发企业或者其他物流企业代理配送。”根据这一规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和其他物流企业都可以承担中标药品的配送任务。为医疗机构提供了更多的选择配送企业的机会,也为各种物流资源通过集中招标采购进入药品流通市场提供了机会。

 

  但是,有了这一规定,是不是所有的药品生产企业和物流企业都适合于承担中标药品配送任务呢?答案是否定的。

 

  对药品生产企业来说,承担配送任务首先意味着经营成本的提高。因为这些企业需要增加仓储设施和运输工具的投资,需要负责医疗机构的全部伴随服务项目并且同医疗机构建立直接结算关系。对国家药监部门没有批准其异地设库的企业,还需要负担长距离、经常性的药品运输费用。

 

  其次,药品生产企业承担配送任务就意味着中标机会的减少。因为药品生产企业即使是建立了配送系统,也不可能通过GSP认证。在接受评审和比较时,配送服务的定量评价分数肯定要减少,从而影响投标品种的入围。除非药品生产企业经营的是大输液等不适合长途运输的品种和其他垄断性品种,或者同医疗机构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药品生产企业选择直接配送中标药品的做法是不明智的。


  其他物流企业不是药品经营企业,属于独立的第三方物流系统。这类企业如果具备现代化物流企业的基础设施、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能够适应药品配送的特殊要求,通过了药监部门的认证,作为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进入药品流通领域是前景广阔的。一般物流企业进入药品流通领域,承担中标药品的配送任务,药品生产企业可能遇到的困难他们全都有可能遇到。


  由于物流企业承担配送任务,中标人必须是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进口药品总代理商,造成医疗机构的供应商开户数量和管理难度增加,对中标人承担伴随服务的能力,特别是短缺药品供应保证能力信任程度降低。使物流企业承担配送任务的投标人的成功机会减少。


  尽管《工作规范》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和其他物流企业可以承担中标药品配送任务,但在今后一个时期多数投标人考虑到投标的成功机会和药品购销合同的顺利履行,还是会优先考虑委托药品批发企业,尤其是通过了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代理配送。药品生产企业和其他物流企业作为中标药品配送机构,将只能发挥辅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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