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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医药企业应得到大力发展

  我国医药企业数量众多,规模普遍较小,有人用“小、散、乱、差”概括当前医药市场现状。现在,一些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了整顿市场,通过不断提高准入标准,或停止受理行政相对人的许可申请,限制新开办和发展小型医药企业,着力推动医药企业联合兼并,试图走集约化、规模化发展之路。而监管部门的这种做法,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不符合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


  不积小流  不足以成沧海

 

  姑且不论以“小、散、乱、差”表述我国医药市场状况是否准确,就“小”与“差”、“散”、“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讲,就值得商榷。“小”特指我国医药企业规模普遍较小;“散”特指我国医药企业数量众多;“乱”特指医药市场秩序混乱无序,非法经营、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差”特指医药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现代化水平低。

  从逻辑上看,医药市场秩序的“乱”、“差”一定是企业“小”、“散”造成的吗?并不尽然。医药市场秩序的“乱”,一方面是源于合法市场主体出现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是由于一些非法人员实施的违法行为,包括犯罪集团的有意制假售假。纵观近十年来发生在医药领域的违法违规案件,医药市场秩序的“乱”更多的是由于非法人员的违法行为。

  从企业成长规律来看,任何一个大企业,都必然会经历由小到大的过程。上规模有个概率累积的问题。必须有数量众多的小企业,经过长期发展,才可能产生三五个大型企业。 “小”是企业发展的必然阶段,“散”是医药产业向集约化、规模化和高集中度发展的基石。

 

  盲目上规模  无异于削足适履

 

  医药产业集约化、规模化,是彻底解决当前医药市场秩序方面问题的切实有效的措施吗?这仍值得商榷。
  从现实的情况看,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与企业规模大小并无必然的联系。不能把医药市场秩序的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完全寄希望于医药产业的集约化、规模化。
  医药产业的发展道路该如何走,是个引人深思的问题。产业集约化、规模化概念是一个舶来品。在美国的医药流通领域,医药批发企业只有10多家,前4家企业年销售额占市场份额的80%,表现出集约化程度很高,市场秩序也较为规范。而实质上,美国的一些大型医药流通企业,是大企业以品牌、管理等无形资产与中小投资者资本结合,通过股权联结起来的由众多“小”、“散”企业组成的“联合舰队”,大企业统一了“小”、“散”企业的采购权,规范了流通渠道。这样的模式在我国能否行得通,要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美国之间的差距。我国医药供应的复杂性与美国的不同,如果目前我国只发展10余家大型医药流通企业,能否承担得起城乡药品供应的广覆盖、高效率是一个大问题。

 

  营造公平市场  星星之火也可燎原

 

  当前,不仅不能限制,而且要大力发展中小型医药企业。国家提倡大力发展中小企业,2003年1月1日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9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大力扶持和发展中小企业,提供政策、资金、技术、服务等支持,努力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发展严重不足。如果将5个个体户折算成一个小企业,加上法人企业,全部人口与全部企业相比,全国每千人拥有企业水平仅11个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每千人口拥有企业45个左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每千人口拥有医药企业25个左右。
  中小企业发展极为不足,是造成我国目前中等收入人口少、剩余和失业的贫困人口多的最重要原因。发展中小企业,是扩大就业、解决民生的当务之急。近年来,在开放的市场环境中,许多成长型中小企业逐步成为市场的中坚力量,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新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发展趋势来看,这将有助于形成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长久动力。 


  总之,医药市场秩序的“乱、差”得不到解决,监管部门要考虑监管措施是否得力,监管力度是否到位,监管能力是否适应,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打击是否有力。不能仅仅为了医药市场秩序的“治”,来限制中小型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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