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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提交资质证明文件注意事项

  

  《工作规范》第三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文件范本》规定的评标标准范围内,要求投标人提交有关资质证明文件等,作为评审和比较的依据。”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不能超出《文件范本》规定的评标标准范围。这一范围包括《文件范本》第1.5.4条要求提交的证明投标人有资格参加投标、并在中标后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的文件,《文件范本》第6.11节要求提交的证明文件、企业资格声明和按照《文件范本》第三章进行评审和比较需要投标人提交的其它证明文件。投标人提交资质证明文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证明投标人具备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财务、技术、生产和服务能力的文件。其中《文件范本》第6.11.7条要求提交的药品生产企业资格声明和《文件范本》第6.11.8条要求提交的药品批发企业资格声明,应按照《文件范本》规定格式如实填写;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证明文件,应提交本企业上年度增殖税纳税报表复印件,加盖当地税务机关印章;药品来源合法性证明文件,应提交生产企业授权文件、代理商分销证明或药品采购记录。为了提高投标成功率,应尽可能提交生产企业授权文件,以证明其品种中标后有足够的货源和稳定的质量。


  二、委托加工品种的批准文件和委托加工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其中委托加工批准文件提交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委托加工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的范围同本企业应提交的范围相同。


  三、药品生产企业作为投标人时,中标药品配送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其中委托药品批发企业承担配送任务的,应按照药品批发企业作为投标人时应该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的范围提交;委托物流企业承担配送任务的,除了提交药品批发企业应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药监部门的批准文件;投标人是药品生产企业,要求直接对招标人提供配送和伴随服务,应提供证明本企业具备配送和伴随服务能力的资质证明文件。


  四、对政府定价药品,投标人应提交中央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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