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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的监管方向是开放与规范

  医药网4月16日讯 一方面是互联网医疗的蓬勃兴起,另一方面,近日国家卫计委新闻发言人表示:互联网上涉及医学诊断治疗是不允许开展的,只能做健康方面的咨询。消息一出,相关产业投资人感觉被泼了冷水。

  那么,卫计委表态禁止医学诊疗服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互联网医疗监管又该往什么方向发展呢?

  眼下,正当李克强总理政府工作报告引发“互联网+”热烈讨论之际,在互联网时代如何深入研究和尝试解决政策对各行各业的制约和限制,成了一个绕不开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我们要尊重现有监管政策,研究其出台和形成的原因和背景;其次,需要研究哪些具体情况发生了变化,以及政策需要如何作出相应调整。

  就医学诊疗服务来说,笔者认为医疗服务是依法具有行政许可的,但互联网医疗则是子概念,除卫生部2009年发布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外,目前尚无法律或行政法规设立专门的行政许可要求。因而有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理论上说应该可以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

  那么,是否可以由企业提供平台性质的信息服务,由医疗机构和合格的医务人员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呢?就像电子商务领域平台企业只提供平台服务,而买卖由商家直接提供那样。笔者认为这种可能性不是没有。因为这样的创新能不能做,要看具体的业务和法律框架如何设计,业务操作是否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这需要医疗专家、法律专家和信息技术专家共同参与设计,方可能做到实践可行并合法合规。眼下我国的互联网医疗还落后于美国等发达国家,如果监管思路正确,不久的将来,我国也可能出现像腾讯、百度、阿里巴巴那样表现突出的互联网医疗巨头。

  依照《行政许可法》第12条的规定,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活动,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对互联网医疗进行限制性管理,也是基于对生命健康的重视和保护的考虑,有其客观合理性。可这并不能说明禁止互联网医疗就是对的,因为现实之所以会需要并且产生互联网医疗,恰恰是因为需要利用互联网的技术和方法去帮助挽救生命,改善健康。试想,在我国的一些边远地区,通过远程医疗技术能为多少病人提供求生的机会?

  事实上,笔者认为“互联网医疗”属于“医疗”的下位概念(子集),监管部门只需抓住“有资质的机构,有资质的医务从业人员”这个主线就行。医疗行业也没有像金融行业那样,有开展网络银行之类的业务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明确法律规定,只有在部门规章《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咨询、视频医学教育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按照卫生部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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