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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进行品牌筛选?

  《文件范本》第2.7.4条规定:进行品牌筛选的“目的是初步确认品牌满意、价格合理的品种,淘汰明显偏离议价文件要求的品种,为价格谈判做好准备。”所谓品牌,是指商标、名称、包装、价格、历史、声誉、文化内涵、符号、广告风格的无形总和。这里所说的品牌,可以理解为以商品名称为单位的报价品种。


  集中招标采购要求招标人必须对投标人提交的所有投标品种进行评审和比较,只有在定量评价完成后,才能淘汰不能入围的品种。集中议价采购允许医疗机构在报价截止后进行品牌筛选,淘汰部分报价品种,主要目的是减少评审和比较的工作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进行品牌筛选时,只能淘汰明显偏离议价文件要求的品种,包括医疗机构不可能使用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品种和不可能与其建立业务联系的药品批发企业的报价品种。


  《文件范本》第2.7.4条要求评审委员会“在初审的基础上,通过充分酝酿讨论,以记名表决的方式进行。在每一个质量层次上选择3-5种品牌进入价格谈判程序。”根据这一规定,进行品牌筛选须采用定性评价方法,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记名表决,在每一个质量层次上选择得票最多的3-5个品种进入价格谈判程序。


  如果通过筛选的同一品牌有多个药品批发企业代理报价时,所有药品批发企业均进入价格谈判程序。对医疗机构不可能与其建立业务联系的药品批发企业价格谈判不予安排。这一程序的确定,实际上是允许集中议价 采购可以不采用定量评价方法,通过品牌筛选确定入围品种,使集中议价采购的评审和比较过程较集中招标采购大大简化。

  
  品牌筛选不是集中议价采购的必选程序。医疗机构决定在报价截止后采用综合评价方法进行和比较的,品牌筛选就没有必要进行。如果医疗机构不采用综合评价方法,尤其是同集中招标采购交叉进行的集中议价采购活动,进行品牌筛选往往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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