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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药品购销合同的内容?

  确定药品购销合同内容范围的法律依据,是《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的规定。药品购销合同的内容不能超出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所包括的范围。《工作规范》对药品购销合同内容范围的确定,遵循了《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这一原则。


  在《工作规范》征求意见时,不少医药行业的代表要求《工作规范》明确规定药品购销合同必须包括的内容,把数量、价款等条款作为药品购销合同的必备内容。这一建议没有被《工作规范》采纳,主要原因是其违背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在这里,合同的一般条款不同于“主要条款”,更不同于“必备条款”。一般条款只起合同示范条款的作用,其中既有主要条款,也有非主要条款。如果实际签订的药品购销合同缺少其中的一项或者几项,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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