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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和中标人药品购销合同的签订

  

  《工作规范》第五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药品购销合同。”这一规定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一样,属于强制性规定。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药品购销合同即告成立。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以书面形式签订药品购销合同,规定了书面合同签订时药品购销合同生效。


  目前,对于采购合同的生效,国际上通常有三种不同方式:


  一是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时生效,即采购合同在成立时生效。这一规定同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对合同生效的一般规定相同;


  二是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合同成立,中标人在书面采购合同上签字时合同生效;

 

  三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书面采购合同报经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工作规范》依据《招标投标法》采用了上述第二种合同生效方式。如果招标人和中标人不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已经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时成立的药品购销合同就不能生效。

 

  书面的药品购销合同可以进一步明确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将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有关实质性内容以合同形式固定下来,使这些实质性内容进一步条理化、明晰化,弥补中标通知书过于简单的不足,有利于明确招标人和中标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药品购销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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