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投标报价的优惠比率应注意事项 |
《工作规范》第1.5.3条规定:“招标人和投标人可根据不同的结算条件协商确定中标药品价格优惠比率。该优惠比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变更。”所谓优惠比率,是指中标人给予提前结算价款的招标人的价格折扣。如果药品购销合同规定3个月结算价款,而某一招标人当月结算价款,中标人在中标价格的基础上给予该招标人1.5%的价格折扣,这个1.5%的价格折扣就是优惠比率。确定优惠比率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优惠比率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优惠比率和投标报价表共同构成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每个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表时必须同时确定投标报价的优惠比率。如果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没有提供投标报价的优惠比率,招标人应当把优惠比率认定为零。即招标人提前结算价款是,该投标人不给予价格优惠。
二、优惠比率适用于采购联合体中所有医疗机构。
投标人不能按照招标人的采购批量、配送成本、信用状况等条件,对招标人实行不同的投标报价优惠比率。
三、优惠比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变更。
这是因为中标药品的投标报价是一次性的,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变更。优惠比率是投标报价的组成部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变更优惠比率,等于变更投标报价,是《招标投标法》禁止的投标报价行为。
四、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就优惠比率进行谈判。
投标人提交投标报价表和优惠比率,招标人对投标报价和优惠比率进行评审和比较,这一过程就可以理解为招标人和投标人对优惠比率的协商过程。集中议价采购实行动态报价方式,允许医疗机构和药品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双方当然可以对优惠比率进行谈判。集中招标采购实行一次性报价方式,招标人和投标人对投标报价和优惠比率,都不得进行协商或者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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