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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对主观评价指标进行评审和比较?

  《文件范本》第3.1.2条规定:“主观评价分数不应超过总分的1/3。”这里所说的主观评价分数,是指评标专家利用自己的知识、经验和判断确定的评价分数。


  《文件范本》第三章规定的药品评价指标体系是以客观评价分数为主的,主观评价指标的数量不超过1/3。临床疗效评价、药品品牌知名度、药品包装质量和实用性等都是主观评价指标。


  主观评价指标尽管数量不多,但由于实行网上招标评标的集中招标采购项目的多数客观指标分数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的处理直接生成,开标后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是以主观评价指标为主的。对主观评价指标的评审和比较应当采用定量评价方法。评分方法有以下两种:


  一、将评价指标量化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每一等级对应相应的指标分数。评标专家可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一个评价等级,由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计算机系统据此得出该等级对应的分数。


  二、按百分制方法评分。评标专家可根据自己的判断按百分制为每一个主观评价分数评分,由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计算机系统据此得出该等级对应的分数。


  由于百分制方法评价刻度多,专家评审时选择余地大,能够更加精确的反映专家的评价意见,所以,《文件范本》要求采用百分制方法对主观评价分数进行评审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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