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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质量保证及检验条款

  

  根据《文件范本》第4.2.11条的规定,对质量保证及检验条款的解释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按照合同交付的中标药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并与投标时承诺的质量相一致,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药品标准是国家对药品的质量、规格及相关的检验方法所作的规定,是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的技术依据。只有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才能销售。投标药品除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外,还应当符合投标人提供的企业内控标准。如果中标人提供的药品同投标时承诺的质量标准不一致,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招标人对药品质量有异议时,可进行质量检验。质量检验应当在中标人交货的最终目的地的市(地)级以上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招标人在进行质量检验前,应当将进行质量检验的原因和具体要求通知中标人。如果中标人同意进行质量检验,或者通过检验证明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进行药品检验的费用由中标人支付。如果中标人不同意进行质量检验,通过质量检验证明药品不存在质量问题,进行质量检验的费用由招标人支付。

 


  三、招标人应当认真进行中标药品的入库验收。对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的药品,招标人有权拒绝接受。中标人对招标人拒绝接受的不合格药品应当及时更换,不得影响招标人的临床用药。

 

 

  四、招标人通过药品质量检验证明中标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后,有权停止使用中标药品。并在中标替补品种中选择替代药品。上述决定应当在7日内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备案报告后,应当将药检报告通报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要求所有招标人停止使用存在质量问题的中标药品,并追究中标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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