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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合同条款中的履约延误和误期赔偿条款

  

  根据《文件范本》第4.2.12条和第4.2.13条的规定,对履约延误和误期赔偿条款的解释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是中标人的义务。如果中标人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按时配送药品,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延误的事实、可能延误的时间和原因通知招标人和经办机构。招标人和经办机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当尽快对书面通知的内容进行核实,并由招标人提出处理意见。

 


  二、招标人向履约延误的中标人收取违约金,可以从合同价款扣除,也可以要求中标人提交。违约金的收取按周计算,每延误一周,按迟交药品价款的5%,一周按7日计算,不足7日的按一周计算。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10%,如果中标人履约延误超过两周,违约金达到最高限额,招标人可以终止合同。

 

 

  三、招标人对中标人履约延误应当酌情处理。如果中标人的履约延误不会影响招标人临床用药,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敦促中标人继续履行合同,并将履约延误的事实记入中标人不良记录,作为评价中标人商业信誉的依据;如果中标人的履约延误将影响招标人的临床用药,招标人可以终止合同或者收取违约金。

 


  四、招标人没有终止合同,中标人在支付违约金后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招标人终止了合同,除向中标人收取违约金外,还可以按照《文件范本》第4.2.17条的规定,追究中标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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