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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评标报告所包含的内容

  《工作规范》第四十七条规定了招标书面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录的内容。《文件范本》第5.3条规定了书面评标报告格式。经办机构根据这些规定,确定书面评标报告的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应当如实说明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和项目运作的基本情况。(一)要求报告的是招标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填报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所有医疗机构的名称,不得遗漏;(二)要求报告的是项目运作的基本情况,对格式中列出的内容应当如实填写,对其他重要事项可以补充填报;(三)要求报告的是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基本情况,对招标人涉及的事项应当如实填报,未涉及的事项,如标前会、行政部门对招标文件的批准日期等可以空缺。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填报实际参加评标活动的评标委员会所有组成人员及其基本情况。如果招标人为评标和议价分别组建了评标委员会,书面评标报告应当分别填报。评标专家需要在本人的姓名后签字,以示负责。


  三、开标记录,应当填报开标的基本情况和现场记录。其中开标记录(一)是对开标情况的概括描述,投标文件截止日期、投标有效期等应当从招标文件中摘录,其他项目根据现场情况整理填报;开标记录(二)是对每一个投标人参加开标情况的现场记录,由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开标现场填写,投标人应当在开标现场签字,以承认开标过程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四、投标品种一览表,应当填报在公开开标时当众唱出的所有投标药品的基本信息。其中评价类型,是指投标药品的类别,应当按专利药品或者优质优价中成药、GMP药品、非GMP药品分别填报。


  五、废标情况说明,应当投标而人为单位,对废标的投标人、投标品种和废标原因逐一进行说明。如果一个项目出现多个废标,应当分别填报。


  六、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填报招标人实际采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包括评价要素、评价指标及其权重、评标方法和中标品种确认方式等。如果招标人制定了评标细则,可将评标细则收录在书面评标报告中。


  七、评标积分一览表,应当填报评标委员会对每一个投标品种的评审和比较结果。招标人采用定量评价方法的,应当填报每一个品种的定量评价分数;招标人采用定性评价方法的,应当填报每一个药品品种的定性评价票数;招标人采用综合评价方法的,应当填报每一个品种的定量评价分数和入围品种的定性评价票数。


  八、中标候选品种和替补中标品种,应当填报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全部中标候选品种和替补中标品种。其中中标候选品种包括集中议价采购的成交品种,替补中标品种包括经评标委员会确认、没有成为中标候选品种的其他入围品种。如果招标人认为有必要,也可以包括没有被任何招标人确认的中标候选品种。


  九、需要澄清、说明的事项,具体内容由招标人根据集中招标采购项目管理和运作的实际情况酌情决定。一般情况下,应当报告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有争议的问题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对通过集中招标和集中议价不能成交的品种实行备案采购的,应当报告备案采购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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