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活动应遵守的规定 |
评标专家在参与评标活动时应遵守哪些规定呢? 《工作规范》第四十五条提出了评标专家必须遵守的规定:
一、与投标人利害关系的评标专家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这一规定提出的评标专家的回避制度。利害关系,包括亲属关系、同学关系、关系密切的朋友关系以及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存在的矛盾冲突、恩怨等。这里主要是指投标人的亲属、或者与投标人存在隶属关系、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员。评标专家同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在随机抽取时进入评标委员会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已经进入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要求其退出。在退出时已经做出的评审意见无效。
二、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所谓客观,是指在评审和比较投标文件时做到实事求是,没有主观偏见;所谓公正,是指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不偏不倚地对待所有投标人,不凭着个人好恶厚此薄彼,对投标人区别对待;所谓职业道德,是指人们在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客观公正的履行职务,是评标专家应当遵循的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评标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应当客观公正,符合职业道德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评标结束后,要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没有提出不同意见的,应当同其他评标专家共同对评标结论承担责任。
三、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专家接到成为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同投标人私下联络、接触,对投标人馈赠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应当拒绝接受,保持作为评标专家的尊严和独立性。评标专家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是法律规定严格禁止的行为,违反这一规定的评标专家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候选品种情况以及与评标、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评标专家了解评标过程的详细情况,如果不负责任地对外泄露,将会对评标活动造成严重干扰,对评标结果的客观公正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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