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怎样产生? |
评标专家的产生,应当按照《工作规范》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由招标人在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公证机构的监督下,从省或市(地)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按照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工作需要分层随机抽取专家。”根据这一规定,评标专家的产生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使用省或市(地)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的专家库。《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的专家名单中确定。”《工作规范》要求抽取评标专家只能使用省或市(地)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的专家库,是因为以行政区为单位组织的集中招标采购项目具有地域性。招标代理机构不可能在其项目代理的行政区建立符合《工作规范》规定要求的专家库。使用省或市(地)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的专家库,有利于专家资源的开发、积累和调度使用,也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贯彻落实。
二、采用分层随机抽取的方法。这里所说的随机,是一个统计学术语,指总体中的每一个组成单位都有同等机会被选入样本。分层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是依据统计学分层抽样的原理,先按评标专家的隶属单位、专业特长等特征,将专家库内的专家分为若干组别,再从每一组别内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具体做法是:确定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及专业构成;对采购量大、或者有特殊用药需求的医疗机构分配评标专家名额;将专家库内的专家按隶属关系分组,其中分配名额的医疗机构各为一组,没有分配名额的医疗机构共为一组;分组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先在分配名额的各组随机抽取,后在不分配名额的混合组中随机抽取。
三、严格掌握抽取评标专家的时间。《工作规范》第四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后决定。从抽取评标专家到开始评标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做出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投标人有机会同评标专家私下接触,出现新的不正之风。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决定后,在24小时之内开始评标,多数地区都没有困难。在偏远地区,评标专家所在单位相距甚远,或交通不便,在24小时之内开始评标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延长开始评标的时间。规定一般在开标后决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是因为开标后经办机构需要整理投标品种数据,将不符合法定评标条件的投标品种纳入议价文件并发布议价公告,通常在开标后的第二天开始评标。在开标前抽取评标专家,评标前预留的时间往往过长。如果招标人要求对评标专家进行较长时间的培训,或者手工操作的集中招标采购项目需要评标专家参与投标品种的初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也可以在开标前决定。
四、准备足够数量的预备替补专家。《工作规范》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抽取评标专家时,应抽取足够数量的预备替补专家,在评标专家因故缺席时及时予以替补。”评标专家绝大多数是医疗机构的业务技术骨干,担负着繁重的临床、教学、科研或行政管理任务,在评标时因故缺席,是难以避免的。为了保证评标活动正常进行,必须按专业类别抽取足够数量的预备替补专家,具体数量以不少于评标专家总数的1/2为宜。预备替补专家替补评标专家的规则,由招标人决定。
五、在定标前对评标专家名单严格保密。《工作规范》第四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做出这一规定,是为了使投标人无法同评标专家私下接触。由于多数集中招标采购项目在议价阶段都要安排价格谈判,多数评标专家要同药品供应商进行面对面的价格谈判,在定标前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保密是难以做到的。
六、接受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公证机构的监督。招标人抽取评标专家的过程,应当在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公证机构的监督下进行。这里所说的有关部门行政机关,是指对集中招标采购负有监督责任的行政机关,包括卫生、纠风、物价、经贸、工商、药监、中医药等部门。如果实施监督的是行政机关,招标人应当将抽取评标专家的具体安排提前通知上述行政机关。一般情况下,卫生、纠风部门应当到场,其他部门应当尽量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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