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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医保定点也要“宽进严管”

  医药网8月25日讯 零售药店与医保机构签订协议获得定点资格,是规范医保报销行为、保证医保基金安全的必需之举。但现在,在这个定点资格审查过程中夹带了种种限制,新增了许多不必要的行政许可内容,不仅给药店带来了大量工作负担,给患者带来了定点短缺的麻烦,也影响了政府机关的社会形象。

  政策限制

  如果说,医院掌握了药品终端消费的命脉,那么,医保则掌握了药品消费支付的命脉。

  现在,获得医保定点资格的药店比较少,且各地数量相差很大。据2014年底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对浙江省杭州、温州、绍兴、湖州、嘉兴、衢州、台州七个城市市区3845家药店的统计,医保定点率仅为39.9%。其中最高为杭州市区(48.6%),最低为温州市区(12.4%)。市区之外的县域,定点比例则更低。

  调查发现,各地在医保定点审查方面增设的政策限制较多。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距离限制,定点药店间距必须大于500米(各市不同)。二是总量限制及年新增量限制。三是比例限制,包括零售药店总数的占比和参保人员的占比。四是药店开办年限限制,一般必须在2年(1年)以上。五是指定公司限制,有的医保定点只限指定公司及其下属门店。六是经营范围限制,规定定点药店不得经营非药品商品等。这些限制涉嫌多项违法违规。

  1. 涉嫌擅设行政许可 经工商税务登记的药店,自然就符合企业设立的基本要点;经药监部门批准的药店,自然就具备经营药品的资格。这样的药店只需和医保机构签订定点协议即可向消费者提供定点服务,医保部门无权增加另外的准入限制。

  2. 涉嫌政事不分 政府管理医保的部门(人社局)是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制定政策和日常监管的行政权力;提供医保服务的专业机构(医保中心)是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和申请医保定点的药店平等协商,签订协议,共同做好医保服务。所以,医保机构也无权增加另外的准入限制。

  3. 涉嫌行政性垄断 医保服务是附加在药品经营上的一项功能,它提升了药店对消费者的吸引力。设置一些不必要的市场准入限制,必然使得医保定点药店数量减少,产生一定程度的医保服务的供不应求,就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垄断和不公平竞争。

  4. 涉嫌增加企业不必要的额外负担 既然要审查,就要设置种种审查标准和专项功能,这些功能大多为工商、药监部门已经审批的内容,完全没有必要“叠床架屋”,再次审查,增加不必要的成本。

  5.涉嫌政府不当干预市场 尤其是距离限制和数量限制。在哪里设置医保定点药店才算合理、应当设置多少,都应该由市场起决定性作用。政府的作用主要是确保医保基金的使用合法和使用安全。医保部门或医保机构超越安全需要扩大权限,属于管了自己不该管,也管不了、管不好的事。距离限制和数量限制,是已经被药监部门基本不再采用的陈旧落后的管理方法。

  6. 涉嫌有“罪”推定 尤其是经营范围的限制,似乎一经营非药品,就必然会滥支费用,伤及医保基金。其实,经营非药品和滥支费用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如果要滥支,不是还有非医保药品吗?一样可以超规定支付。

  近日有消息称,国家有关部门已在考虑放宽药店定点限制,用协议的方式实施定点,笔者以为,这是正确的改革思路。但具体还要看这种格式合同式的协议中对药店有什么准入限制,如果依然是准入标准很高且不合理,那么改革不会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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