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的“中标就死”现象该如何认识? |
所谓“中标就死”,是指在集中招标采购前招标人普遍应用、采购量较大的品种,中标后采购量陡然下降,甚至出现“零采购”现象。那么,明确了药品采购数量,就可以避免“零采购”现象吗?答案是否定的。形成“零采购”现象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中标药品被其他同类药品替代。
如果选择一些招标人普遍应用、采购量比较大的品种进行集中招标采购,不能对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品种实行封闭管理,中标药品很容易被其他同类品种替代,“大品种”变成了“小品种”,“小品种”变成了“零采购”。
二、处方回扣被迫减少或取消。
集中招标采购形成的投标竞争压缩了处方回扣的空间,有些价格降幅较大的中标品种甚至无法继续提供处方回扣。一些依靠处方回扣的带金销售品种很快就会失去市场,形成“中标就死”或“零采购”现象。
三、招标人没有确认中标品种。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采购联合体包括的医疗机构较多,用药层次和采购习惯存在较大差异。为了满足医疗机构不同层次的用药需求,在评标时普遍采用分质量层次确定中标品种的做法。评标委员会通过评审和比较决定的中标候选品种往往数量较多。在《工作规范》发布前,各地普遍把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品种直接作为中标品种,招标人不进行中标品种确认。造成中标人要求其中标药品被所有招标人采购,而招标人又不可能采购所有的中标品种。一些中标人虽然拿到了中标通知书,却在整个采购周期内难以进入医疗机构,也是形成“零采购”的一个重要原因。
可见,“中标就死”和“零采购”的根本原因在于集中招标采购运作模式和项目管理存在严重缺陷。针对各地普遍反映的“中标就死”和“零采购”现象,《工作规范》明确了一系列针对性很强的规定,如要求按类别、按通用名称选择、确定集中招标品种,对通过集中招标和集中议价不能成交的品种实行备案采购,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品种确认中标药品品种,等等。如果这些规定能够落到实处,就可以从根本上杜绝“中标就死”和“零采购”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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