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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对医院卖药钱比例做出严格规定

  河南省卫生厅昨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三级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管理,并对各类三级医疗机构的药品收入比例做出了严格限制。

  

  三级综合医院

 

  药品收入占业务总收入比例不得高于45%,基本药物配备品种不低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收载药品品种数量的90%;基本药物收入占药品总收入的比例2010年不低于12%、2011年不低于15%、2012年不低于20%。

  
  肿瘤医院

 

  药品收入占业务总收入比例不高于30%;基本药物配备品种不低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收载药品品种数量的80%;基本药物收入占药品总收入比例2010年不低于15%、2011年不低于20%、2012年不低于25%。


  传染病医院

 

  药品收入占业务总收入比例不高于48%;基本药物配备品种不低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收载药品品种数量的80%;基本药物收入占药品总收入比例2010年不低于10%、2011年不低于15%、2012年不低于20%。


  口腔医院


  药品收入占业务总收入比例不高于50%;基本药物配备品种不低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收载药品品种数量的80%;基本药物收入占药品总收入比例2010年不低于15%、2011年不低于20%、2012年不低于25%。


  精神病及其他专科医院


  按照政府要求,该省将逐步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建设,2010年年底前,在全省60%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到2011年,覆盖全省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按照该省规定,年度药品收入比例超过规定指标或基本药物比例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医疗机构,取消当年行风评先资格和卫生系统评先资格。连续3年超过规定指标的,将免去医疗机构党政主要领导及相关分管领导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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