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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要素和评价指标权重需遵循的原则

  招标人在确定评价要素和评价指标权重时应当遵循《工作规范》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原则:


  一、质量要素权重不应低于总分的40%,价格要素应低于质量要素权重,但不宜低于质量权重的50%。


  确定这一原则的依据,是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以及国家计委《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确定的药品质量和价格的比价关系。规定质量要素权重不得低于总分的40%,是为了体现质量优先原则;价格要素权重低于质量要素,但不宜低于质量权重的50%,是为了体现价格合理,使中标药品的质量价格比符合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要求。这里所说的不宜低于质量权重的50%,应当理解为中标药品的质量价格比以2:1为宜,不能片面地理解为价格分只有下限,没有上限。如果价格要素权重超过了质量分的70%,就破坏了合理的质量价格比原则。


  二、商业信誉要素权重不应低于总分的15%。

 

  由于《工作规范》着力于建立集中招标采购信用体系,《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对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的严重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登记公布。招标人对行政执法部门公布的投标人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应当作出反应。如果招标人没有拒绝其投标,就应当酌情扣除其商业信誉分数。商业信誉权重不低于总分的15%,会使具有严重违法记录的投标人在评标时受到足够的关注,中标机会大大减少,从而鼓励所有药品供应商依法经营。


  三、GMP类药品中的专利药品,可按不超过价格分的50%加分,并计入质量分总分。


  GMP类药品中的专利药品均为失去专利保护的专利药品。此类药品的质量和疗效一般比仿制药品为好,价格比仿制药品为高。招标人应当根据自己的用药层次、服务对象等因素,决定是否对此类药品加分以及加多少分。一般情况下,临床上广泛使用进口合资药品的高层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价格分50%的比例加分,基层医疗机构可以少加分、甚至不加分。如果招标人选择对此类药品加分,则增加的分数应当作为生产管理质量层次的分数,计入质量分总分。


  四、客观评价分数不应低于总分的2/3。


  招标人应当首先确定客观评价指标的权重。这些客观评价指标的权重合计分数应当达到总分的2/3以上,以控制主观评价方法对中标药品的影响,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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