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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品牌知名度评价怎样进行?

  

  药品品牌知名度,以招标人对企业形象及品牌的认同程度为依据进行评价。”这里所说的品牌(Brand),来源于古挪威文字brand,意思是“烙印。品牌是一个综合的概念,是商标、名称、包装、价格、历史、声誉、文化内涵、符号、广告风格的无形总和。


  品牌知名度,是指投标药品在社会上和患者心目中形成的影响力和总体形象。一般情况下,品牌知名度较高的投标药品应当具备以下特点:一是为公众熟知,在社会上和患者心目中享有较高的信誉;二是有大量的广告宣传和一定的知名度,在较大范围内有影响;三是所代表的药品质量稳定,受到广大患者欢迎;四是药品销售量大、覆盖面广,有良好的配送系统和伴随服务。
 

  评标专家在对药品品牌知名度进行评价时,可以参考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四)该商标的公告发布情况;
  (五)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六)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七)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评标专家可以借鉴驰名商标认定的基本要求,把握评价药品品牌知名度的思路和方法,使评价过程和结果比较客观、合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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