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来源合法性评价 |
《文件范本》第3.2.3条第6款规定:“药品来源的合法性,以批发企业提交的药品来源合法性证明文件为依据进行评价。生产企业授权文件、代理商分销证明和药品采购记录都可以证明其药品来源的合法性。但为不同的等级,应分别予以评价。”这里所说的药品来源合法性,是指投标药品的购销渠道符合《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药品生产企业使用无批准文号原料药生产的药品,药品批发企业购进的走私药品和从非法药品集贸市场购进的药品,都是来源不合法的药品。药品来源合法性的证明文件包括生产企业授权文件、代理商分销证明和药品采购记录。
持有生产企业授权文件的药品批发企业通常是药品生产企业的一级代理商或经销商;持有代理商分销证明的药品批发企业通常是药品生产企业的二级、三级代理商或经销商;持有合法药品采购记录的药品批发企业同药品生产企业没有代理经销关系,但其投标药品是从合法渠道购入的。
药品来源合法性是客观评价指标。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权重和评价要求进行评审和比较。具体做法是,由评标专家对投标人提交的药品来源合法性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根据通过评标专家确认的证明文件的权重分别记分,或由计算机系统直接生成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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