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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履约能力的评价?

  

  《文件范本》第3.2.4条第2款规定:“履约能力,以两年内投标人对所有招标人的履约情况为依据进行评价。”这里所说的履约能力,是指中标人全面履行药品购销合同中规定的合同义务的能力。

 


  合同的履行,是指药品购销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实施属于合同标的的行为,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合同履行实际上是当事人在实施合同过程中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履约能力指标的评价对象是供应商在实施合同过程中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的能力,即供应商是否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包括资金筹措、仓储设施、运输工具、人员素质、管理水平和信息化能力等。将履约能力作为信誉要素评价指标,是因为集中招标采购的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激烈的竞争,一些药品供应商本着“宁丢利润、不丢市场”的经营理念,为了中标不惜一切代价。

 


  但在中标后面对极其菲薄的利润空间甚至做得越多、亏得越多的局面,没有雄厚资金实力的药品供应商往往会丧失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通过对履约能力指标的评价,可以强化药品供应商的履约意识,控制投标报价过程中的过度竞争行为。

 


  履约能力是主观评价指标。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招标人提供的两年内投标人对所有招标人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这里所说的所有招标人,是指组成采购联合体的所有医疗机构,重点是采购量不大、地理位置较偏僻、在采购联合体中影响较小的医疗机构。评分应当采用百分制,由评标专家在评标现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历史资料和专家本人的主观判断进行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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