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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益活动的支持程度的评价

  

  《文件范本》第3.2.4条第4款规定:“对社会公益活动的支持程度,以投标人支持、赞助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为依据进行评价。”这里所说的支持社会公益活动,是指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不以营利为目的,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

 


  对社会公益活动的支持应当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所支持的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性的下列事项:

 


  (一) 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为了强化品牌效应、扩大药品销售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支持和赞助,包括学术活动、出国研修、业务培训等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不能解释为对社会公益活动的支持。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支持和赞助,只有在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受益人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群体时,才是对社会公益活动的支持。

 

 

  对社会公益活动的支持程度是客观评价指标。评标委员会对此项指标的评价依据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接受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捐赠时出具的有效收据。不能提供有效收据的捐赠不能作为评价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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