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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在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职责

  根据《工作规范》第十一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在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联合组建经办机构或者共同委托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集中招标采购活动。这里明确的是医疗机构的自主委托权,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由医疗机构联合自主进行,还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进行,由医疗机构自主决定。


  (二)向经办机构提供真实的药品采购历史资料。这里所说的历史资料,主要是指医疗机构在集中招标采购前一年度的药品采购记录,主要包括采购品种、规格、数量、购入价、药品供应商的信用情况等。没有真实的药品采购历史资料,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就没有依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就难以客观公正,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维护。对经办机构要求提交的历史资料,医疗机构应当如实提供。


  (三)根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目录,编制本单位采购计划。这里所说的采购计划,是指医疗机构在规定采购周期内对中标品种的拟采购订单,包括拟采购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单位、采购数量等。根据医疗机构提交的采购计划统计汇总数据编制的药品需求一览表,是投标人测算投标报价、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


  (四)确定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决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原则、方法和工作程序。这里明确的是医疗机构在集中招标采购准备阶段需要履行的最重要的业务决策权。招标文件要明确集中招标采购的招标主体、标的范围、交易规则和业务流程,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评标标准和方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评标委员会对投标品种进行评审和比较的依据,在评标、定标时不得修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原则、方法和工作程序涉及医疗机构对评标委员会的授权和评标、定标的程序、方法,对评标、定标结果具有重大影响。这些业务决策权限,是由集中招标采购管理组织代表医疗机构行使的。决策的效果和质量,将会决定集中招标采购成败。


  (五)确认中标品种,直接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与中标人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确认中标品种,是《工作规范》赋予医疗机构的定标权。药品购销合同由医疗机构直接与中标人签订还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签订,也由医疗机构自主决定。


  (六)依据药品购销合同验收药品,结算货款,保证购销合同在本单位的履行。这里明确的是医疗机构必须履行的义务。医疗机构将中标药品入库后,应当按时结算价款并履行其他合同义务。


  (七)卫生行政部门明确的其他职责。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也是集中招标采购的主要执法监督部门,有权明确医疗机构在集中招标采购中的职责。对卫生行政部门明确的其他职责,医疗机构必须无条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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